治理超限超载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政府都深深意识到超限超载车辆对交通安全、环境和道路设施的巨大危害。有关专家曾形象的将超限超载车辆比喻为"掠夺性命的武器,道路设施的天敌"。
为此,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严格的治理措施。
美国 出台多部法律治超,早在1913年通过第一部限制车重的法律,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进行超载货车对道路的损坏研究,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广泛采用车辆静态和动态称重设备对车辆超限情况进行检测。美国约有1000多个动态称重站,采用照相机和路边控制器技术,并与高速公路巡警车中的笔记本计算机相连接,对货车进行检查,可以及时观察数据和鉴别超载车辆的身份。多部联邦法律,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美国的超限超载车辆约占被检测货运车辆总数的3.5%。处理超限超载车辆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向违章车辆发出违章传票,确定罚款金额。并辅以其他惩罚措施,如交付路产补偿金、被列入驾驶员和运输企业不良记录档案等。二是卸载或均载(移动货物直到轴载不超限)。三是对严重超限超载或屡次违章者采取司法行动,包括刑事诉讼、短期拘留和多达1年以上的监禁。
韩国 超限超载车辆仅占1.5%,从1973年7月开始对重车实行重点检查。1994年10月,超限超载车辆过多导致圣水大桥坍塌后,韩国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治理力度,在全国设立了400余个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目前,韩国超限超载车辆仅占被检测货运车辆数的1.5%。
韩国法律规定,对超限行驶者或强迫驾驶员超限运营者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200万元韩币(约合人民币1.5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改装车辆或妨碍检测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700万元韩币(约合人民币5.2万元)罚款。超限运输车辆一经发现,将被公路部门直接引导至法院接受法律惩处。
德国 在德国联邦货物运输局内,设有专门机构管理超限运输车辆,有权扣留并处理违章车辆。在8个州设有分部,还设有3个小型机构对车辆违章罚款进行处理。在全国1.1万公里的高速公路上共设有700多个检查站,对车辆超重、装载尺寸超限、司机超时行驶、危险货物运输等进行检测,对违章车辆有权扣留并进行处理。如对超限运输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一次驾驶员将被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第二次被发现将面临三个月的监禁;一年内发现超限三次以上的驾驶员,将吊销驾驶执照,登上"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迫使没人敢开超限车。
南非 重视自动称重技术的应用非常重视车辆自动称重技术的研究工作,将电子秤应用于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电子秤可以对时速不低于10公里的重载车辆进行自动称重,并显示在重载车辆信息管理系统上,管理部门据此对这些超重车辆进行卸载和处罚。这一技术系统在近10年来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南非超限超载车辆的比例已下降到10%以下。
日本 在近40多年内,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限制标准,采用了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对运输车辆有严密的法规进行约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行"一超三罚"制度广泛使用固定或移动称重设备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有电子秤测量轴载。大型货车还要安装货物自动测重仪。在实施惩罚的手段和方式上,对超限超载者从严处罚,采用罚货主、罚运输企业、罚司机的"一超三罚"制度。
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超过行驶证最大载重量的,处6个月以下徒刑,10万元罚款(约合人民币7400元);超过车辆总重量一般限值20吨的,处以30万元罚款(约合人民币2.2万元);禁止货运企业接受超载运输业务或指示驾驶员进行超载运输等。 ]澳大利亚,对超限超载的处理方式一般是修路,即按承运货物的起点到终点,负责修理该路段所有的损坏路面。
从世界范围看,超限超载问题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一是欧美、韩、日等发达国家治理力度较大,法律健全,惩罚措施也较为严厉,已经步入"标本兼治"的良性发展阶段;二是南美、亚洲、非洲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超限超载问题严重,大都处于开始治理的阶段;
三是非洲等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虽然法律不完善,但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超限超载问题并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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