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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通知 公路客运可适当上调运价消化成本增支
2008-07-02  《中国交通报》  

  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公路、水路客货运输成本相应增加。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综合配套措施,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严格控制油价调整的连锁反应,把调价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路客运(不含农村道路客运),可通过建立和完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在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提高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水平、扩大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出台或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形式合理疏导运价矛盾。客运企业也要通过改善管理、降低成本等措施尽量消化成本增支,严禁超过油价上调成本增支幅度搭车涨价。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与专业运输企业签订长期供销协议,优先保障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成品油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成品油供应、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以及强制搭售其他商品等行为。

  通知强调,各地要坚决落实补贴政策,确保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运价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者变相提高运价。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水路客货运输等交通运输价格,也要加强监测监管,及时制止经营者超成本增支幅度搭车涨价。

  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加大清理整顿涉及交通运输行业收费的工作力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给予减免收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对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推广实行通行费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各地要认真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车辆的“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对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实行免缴过路过桥费的优惠政策。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测和管理。根据各地运输市场实际从严控制新增运力,保持运输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努力保持交通运输市场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关注交通运输市场的变化情况,加强对交通运输价格、涉及相关交通运输行业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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