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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要不要交养路费
2008-05-21  《中国公路》  冯坡

  不久前,《燕赵都市报》报道,河北省衡水市公交总公司所辖的4路公交车辆在运营过程中,被衡水市桃城区交通局征费站工作人员扣押。到底是公交车辆逃避规费,还是交通部门强行收取?双方各执一词。

  征费站工作人员扣车的理由是这些公交车辆跨线行驶,根据《河北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交通部门的公共汽车和电车,跨行公路里程不足10公里、10公里以上不足20公里的,养路费分别减征1/3和1/2。跨行公路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不予减征养路费。

  而公交总公司则表示,征费站以跨线行驶为由征收养路费,在政策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国家建设总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里已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如在经营线路上发生分歧,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其实,近年来,公交车跨线营运却拒缴规费已成为全国性问题,征缴双方矛盾冲突接连不断。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公交车运营线路延伸到郊区乡镇,也必然会跨线行驶于交通部门修建、养护的公路上。由此,出现的矛盾就是,本应由建设部指导管理的公交车,是否应该遵循交通部门的公路规费征收政策?

  公交公司认为,公共交通属“公共设施服务业”,不属于“公路运输业”,适用于建设部规定的“城市公交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原则上应免交交通建设基金和客运附加费”,而不受养路费政策限制。稽征部门则认为,只要车辆使用了交通部门建设、维护的公路,就应该遵守交通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类似的争论一直没有结果,不过,大部制改革中交通运输部的成立也许能提供一个解决之道。

  交通大部制改革中,原来由建设部指导的城市客运将转到交通运输部。也就是说,公交车的“家长”由建设部换成了交通运输部,站在交通稽征部门的角度来说,只要交通运输部“一声令下”,之前存在的问题就可以轻松解决。

  但是,新的问题又会出现。站在建设部的角度,如果以跨线行驶为由征收公交车养路费的话,那么,对于公交车这个已经不属于自己的“孩子”,是不是有可能要它缴纳城市道路的“养路费”?

  可见,部门管理的不一致并不是问题所在。其实,我们应该忽略道路建设与道路使用之间的纠葛,而是站在运输方式的角度来考量。交通部门应该做的就是把公交统一纳入到道路运输业中,制定统一的征费政策,使城市客运管理办法与道路运输条例、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能够协调统一。

  对于统一征收后调整现行规费分配使用办法,则应从所收规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公交车辆公益部分补贴,并协调城建部门和地方政府,使现有公交体系的公益性不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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