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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判出同命同价
2008-05-09  北京青年报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因身份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而备受社会争议。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该案中,顺义法院首次对农民身份的被害人依照居民标准判决进行赔偿,理由是死者虽是农民身份,但居住工作均在城区。最终死者亲属获赔58万余元。

  被告人蒲顺华是康立军、顾长江雇佣的司机。2007年4月12日21时许,蒲顺华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至顺义区辛樊路板桥路口时,姜世成驾驶小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重型厢式货车闯红灯行驶,与小型货车相撞,造成姜世成死亡。经认定,蒲顺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顺义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蒲顺华有期徒刑11个月。

  在民事赔偿部分,原被告双方对于死亡赔偿金发生分歧。死者亲属认为,姜世成在事故发生前在怀柔区居住,并从事交通运输业,应按照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而被告方认为,姜世成系甘肃省农民,应按农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姜世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83658.49元。因蒲顺华是康立军、顾长江雇佣的司机,故二人被判与蒲顺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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