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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立法结合省情 拖拉机可载人
2008-05-08  中国公路网  

  5月6日,云南省人大、公安等部门就今年7月1日将实施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了新闻发布。今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可在乡村道路上搭载4人以下货物押运人员。

  据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孟苏铁介绍,今年以来全省平均每天因交通事故致死7人,是非正常原因死亡最高的一类,因此制定地方交通法规很有必要。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说,条例的一大特色是充分结合了云南省情。如针对全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交通通行不便的实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尚未开通公共汽车的乡村道路上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在驾驶人证照齐全、车辆安检有效的前提下,可以搭载4人以下货物押运人员。

  条例的一大突破是细化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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