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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
2008-05-03  中国公路网  

  本月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记者获悉,当中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自4年前实施起,就一直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当中的第76条对“撞了不白撞”的规定,广大司机特别反映强烈。2007年,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并于当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决定。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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