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第七十六条
昨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备受关注的“第76条”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最初的修正案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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