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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交通新规利于厘清责任
2007-12-13  中国公路网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将根据《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暂行)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规则》试用半年后,根据实行情况修改并将会在广东其他地区推广。在以往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的责任确定虽然也是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但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导致很多争议。《规则》针对这一现状,明确了具体事故责任类型与责任分担规则。

  首先,《规则》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确定了主要的责任类型,包括严重过错行为(以下简称A类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以下简称B类行为)两类。涉及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和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等各方过错认定。A类行为是指在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主动逼近对方或虽处于持续运动或静止状态,但难以被及时发现和避让,在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的行为,其中包括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等共78项。B类行为则是指处于持续运动或静止状态,对方能够提前发现采取措施避让,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其中包括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等48项。针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规则》明确了行人的严重过错与一般过错行为,显然是提高了行人的注意义务。

  其次,《规则》明确了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原则。例如《规则》第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有A类或仅有B类过错行为的,各承担同等责任。

  再次,《规则》明确了加重责任、全责责任和特别责任的认定情形。《规则》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等六种情形下而驾驶机动车的,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该过错行为是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时,推定其有因果关系,加重当事人责任。《规则》第九条列举了一些全责认定、特别认定的情形。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又如,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中山市通过试行《规则》,以明确的责任规则、原则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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