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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公路建设公司存款遭遇冻结 申请国家赔偿在成都首次听证
2005-01-20  成都日报  王鑫 徐成 晨迪 王鑫

  焦点:冻结存款的职权行为是否违法

  申请方:区法院错误冻结大额存款,造成巨大损失

  区法院:照章办事且及时解除冻结,符合法定程序

  市中院:事件双方同聚一堂面对面,凸现公开公正

  2004年8月9日,攀枝花市公路建设公司(下称公路公司)突然接到银行的电话,称其在银行的70余万元现金被成都某区法院冻结,8月11日,在公路公司提出异议后,法院方解除了冻结。事毕,公路公司以自己并非被执行人,法院冻结其现金的行为不合法为由,向成都中院申请国家赔偿77万余元。

  区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昨日上午,成都中院对此进行了公开听证。据悉,这是去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成都中院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首次听证尝试,听证结果将择日裁定。

  事件回放

  未接通知

  70余万存款遭“速冻”

  “我们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事先也没有得到通知,最近也没有官司,法院怎么会冻结我们的银行存款?”公路公司表示,去年8月9日他们得知这个消息后,立即致电对方询问缘由。

  据公路公司介绍,区法院称在执行一个案件时,从1993年的工商档案中发现该公司是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于是对存款进行了冻结。“可我们从1995年起就不是什么分支机构了,和被执行人毫无关系,区法院冻结存款毫无道理。”公路公司次日立即就派人赶到区法院“申冤”。8月11日下午,存款冻结被解除。“虽然这笔资金只冻结了两天,可是公司因此遭受巨大损失———人心涣散,材料无法供应,工地全线停工。”公路公司称,因此,他们认为该区法院应对其错误的冻结行为承担国家赔偿。

  昨日上午,成都中院审判监督庭对区法院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现场

  唇枪舌剑

  职权行为是否违法

  作为被申请人,该区法院由审判监督庭庭长和两名司法警察同时出席听证会。区法院表示,他们采取的冻结符合法定程序。

  这三位区法院代表说,从1993年的工商档案发现公路公司是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后,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对公路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是合法有据的。

  区法院:冻结是保全不是执行

  区法院代表还指出,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公路公司以其是独立法人,冻结资金是工程抢险所需资金为由,请求解冻。虽然当时公路公司没有提供独立法人的相关证据,但区法院考虑到时值汛期的客观情况,立即解冻,同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的规定,区法院采取的是一种保全措施,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处分,因此不是执行,不存在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问题。而且,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才被认为是执行错误或应当确认违法。

  公路公司:为何不查新近档案

  尽管区法院代表举出诸多条例规定,但公路公司强调:法院为何不去查2003年工商登记,而仅凭1993年的工商登记就冻结存款,且事前没有通知。

  区法院则表示,作为执行人员,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获得仅有线索后,采取了保全措施是一种合法行为,法院不可能穷尽力气去查每一条线索,相反,公路公司具有异议权,在本案中,公路公司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解除了冻结,就是公路公司履行异议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冻结前,不通知公路公司也是一种合法行为,这样可以避免有意逃避债务的法人转移财产。

  区法院:造成的损失还需证明

  为了证明存款冻结期间的损失,公路公司出具了大量证据,当时213国道垮塌,公路公司要进行疏通,材料又运不进来,民工听说公司的钱被冻结后,也不愿再工作,公司全线停工。

  对此,区法院予以反驳:这是自证损失,可信程度不高,“而且材料短缺问题也不见得就是那两天才出现的吧?”

  听证点评

  尝试目的

  彰显裁定公开公正

  听证会结束后,成都中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认为,今天的听证会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前这类案子都是书面审理,双方当事人不见面,只交材料,法院裁定显得不是那么公开透明。去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后,很多法院都在对此类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上进行探索,此次公开听证是成都中院的一次尝试。”

  该负责人表示,申请国家赔偿要经过确认和赔偿两个程序,今日的听证只进行确认程序。在确认程序中,要确认职权行为的合法性、有没有损失、职权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损失多少,则是赔偿程序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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