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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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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16

实施日期:2002-07-16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运输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局是我市运输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从事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业时,须向所在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六条 申请经营运输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 1384号)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经营运输服务业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三、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兔冠照片三张。

  六、从业人员聘用合同书:

  七、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所需的其它资料和证件。

  第八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和证件,向所在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天津市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经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审查,并报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核发《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领取工商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五、从事运输服务业的从业人员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申办省际间或中外合资运输业者,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逐级审核后,由市交通局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的审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运输服务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处理好善后事宜,结清往来帐目,上交所领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经原开业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同意,办理歇业、停业手续。

  第十二条 运输服务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市批准机关申请,由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从事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使用天津市交通局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运管机关按交通部《道路运输处罚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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