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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15

实施日期:1998-12-17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为提高道路危险货物、旅客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保证安全运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货字(1994)163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和交通部1998年第2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天津市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道路危险货物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筒称检测站)进行检验,经辖区(县)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评定并达到一级车况。

  二、从事危险货物、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其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必须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盛装危险货物的专用容器按其专项维修规定执行)。车辆的定期二级维护、技术状况检验内容做为经营危险货物、旅客运输车辆年审的内容之一。

  三、汽车维修企业承修危险货物、旅客运输车辆,要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项国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维修后的车辆在动力性、安全性、可靠性、尾气排放等方面均应符合技术要求,竣工后应出具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统一印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四、承修危险货物、旅客运输车辆的维修企业,由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根据区、县行管部门的推荐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给予认定,并发给相应的标志牌。

  五、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企业,除符合回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防污染、防腐蚀等相应的设施,并符合环保要求。承修旅客运输车辆的维修企业,除必备二级维护技术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完备的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六、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后,须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检测站申报验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未取得《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各检测站不得受理验车。

  七、维修企业和检测站应为承修、检验的危险货物。旅客运输车辆建立维修、检验技术档案,历次的维修、检验技术数据,均应归档备查。

  八、道路危险货物、旅客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和检测站违反车辆维护及管理有关规定的,除限期改正外,并按交通部98年第2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和第3号令《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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