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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港务监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12

实施日期:2002-07-12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港务监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GZVTS)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港务监督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GZ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一节 船舶预报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代理人应提前24小时将船舶进出GZVTS区域动态计划书面传真或电传给GZVTS中心。预报内容如有变化,应以传真或电传或电话报告变更内容。
  港口(含货主码头、船厂等)生产调度部门应每日15:00时前将24小时内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按统一格式书面传真或电传给GZVTS中心。报告内容如有变化,应以传真或电传或电话报告变更内容。
  交管中心对船舶进出港口计划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航行和靠泊安全的船舶港口动态计划,生产调度部门应按主管机关的建议进行调整。

  第五条 引航调度部门应在每天15:00时前将24小时内的船舶引航工作安排计划按统一格式书面传真或电传给GZVTS中心。报告内容如有变化,应以传真或电传或电话报告变更内容。

第二节 船位报告

  第六条 下列船舶在GZVTS区域内活动,经过第七条所设置的门线或报告点/报告线时,应向广州交管或桂山交管报告船位动态。
   1、一切外国船舶、设施;
   2、5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3、载客能力30人或以上的船舶;
   4、运载危险品以及油类、液化气船舶;
   5、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船舶。

  第七条 在GZVTS区域设置以下门线:
   1、大濠洲水道东河1#灯浮;
   2、铁桩水道广州港49#灯浮;
   3、矾石水道大铲岛附近的细丫灯桩;
   4、伶仃水道广州港17#、18#灯浮连线;
   5、抵达距离桂山引航锚地10海里的水域。
  在GZVTS区域内设置以下报告点/报告线:
   1、抛锚后或起锚前;
   2、靠好码头后;
   3、离开码头前;
   4、船舶系好系船浮筒后;
   5、船舶离开系船浮筒前;
   6、通过虎门大桥后;

   第八条 船舶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船位报告时应按照下表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GZ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三节 其它报告

  第九条 船舶因故未能按时驶离码头、系船浮筒、锚地,应提前30分钟向GZVTS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引航员登离被引领船舶后,被引领船舶应及时向GZVTS中心报告。

报告
类别
报告时间
门线、报告点/线
报 告 对 象 报告人及报告内容
进口
报告
从外海进口抵达距离桂山引航锚地10海里的水域。 桂山交管 报告人:船长(引航员)。
报告内容:船名、报告时的位置、船舶实际最大吃水。(注:如因特殊情况无进口预报,需按交管值班员的要求报告其它内容。)
抵达
报告
船舶抵达目的 广州交管 报告人:船长(引航员)。
报告内容:船名;抵达的泊位或锚位;完成停泊操作的时间。
通过报告线/报告点报告 进口船:伶仃水道广州港17#、18# 灯浮连线或矾石水道细丫灯桩。 广州交管 报告人:船长(引航员)。 报告内容:船名;****(时间表示);通过**#灯浮或**灯桩。
出口船:大濠洲水道东河1#灯浮或铁桩水道广州港49#灯浮。
出航
预报
离泊至少半小时前 广州交管 报告人:船长(引航员)。
报告内容:船名;现泊位或锚位;预计出航时间;下一目的港。
出航
报告
将要离泊或起锚前 广州交管 报告人:船长(引航员)。
报告内容:船名;现泊位或锚位;要求出航申请。
出口
报告
将要离开距桂山引航锚地10海里 的水域 桂山交管 报告人:船长(引航员)。
报告内容:船员;报告时位置;申请出口离港。

  第十一条 在GZVTS区域内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向GZVTS中心报告游览计划和航行范围。

  第十二条 船舶在GZ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应通过VHF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GZVTS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GZVTS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在有引航员引领时,有关船舶报告和申请事项由本船引航员执行。

第三章 交通管理

第一节 船舶航行

  第十五条 船舶在GZ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当航经弯曲航道、船舶密度大水域、桥孔、船坞、要求减速的船舶、船舶装卸区、轮渡码头或遇有满载小船可能会浪翻时,最大实际航速不得超过7节,必要时应减至能维持舵效的最小速度或者把船停住。

  第十六条 高速客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夜航。高速客船在港区水域航行时,应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第十七条 禁止在以下水域会船:
  (一)禁止1600总吨及以上或长度50米及以上或吃水5米及以上的船舶在大虎航道的广州港31号灯浮,泥洲头航道的广州港35、37号灯浮,莲花山西航道的广州港40、41号至42、43号灯浮和46、47至48号灯浮,以及大濠洲(大、二石)航道会船;
  (二)禁止1000总吨及以上或长度40米及以上或吃水4米及以上的船舶在蒲洲水道段的虎门大桥会船; 在以上水域当两艘机动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行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行通过。

  第十八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禁止1600总吨及以上或长度50米及以上或吃水5米及以上的船舶在大潦洲(大、二石)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各航道转弯处、虎门大桥主桥下追越;
   (二)禁止船舶在虎门以内的所有桥梁下、航道转弯处以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

  第十九条 横越航道的船舶应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横越航道时,应注意周围的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行驶,方可以尽可能成直角横越航道。

  第二十条 吃水3米及以下的船舶不得在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和伶仃航道的深水航道行驶。

  第二十一条 来往船舶遇有船舶在港区划定的船舶掉头区内掉头时,应主动避让,不得妨碍掉头船舶的操纵。正在掉头的船舶也应注意他船的安全。 船舶在划定掉头区以外的其他非禁止掉头区掉头时,不得妨碍他船航行。来往船舶也应注意避让正在进行掉头的船舶。 禁止船舶在本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区域及当时航道情形或环境复杂的情况下掉头。

第二节 船舶锚泊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泊区内锚泊,并按指定的锚位抛锚。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确需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CZVTS中心。

  第二十三条 较大船舶在锚地、系船浮筒并靠或过驳应及时报告GZVTS中心。

第三节 交通监控

  第二十四条 GZ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有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二十五条 GZVTS中心在进行船舶交通组织及维护港口水域交通秩序时,有关船舶应服从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GZ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GZVTS区域内熏蒸、检修主机或其它对操纵性能有影响的部件或属具、试航或测速,开始前和结束时应向GZVTS中心报告。

  第二十八条 GZVTS中心对有交通违章行为的船舶发出口头警告,被警告船舶应尽快纠正违章,并接受处理。

第四章 通信联系

  第二十九条 GZVTS中心的VHF工作频道有01频道、09频道、21频道和64频道。其中09频道为船舶守听和呼叫频道,01频道、21频道和64频道为业务通话频道。 GZVTS中心在09频道上守听。

  第三十条 船舶与GZ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语言要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十一条 船舶在GZVTS区域内活动,要派员认真守听VHF,并接受GZVTS中心询问。当有遇险及海难救助紧急通话时,其它船舶应中断通话。

  第三十二条 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通信秩序和有关规定;当其它台在通话联系时,不得强行插话,不准故意干扰VHF的通信。

第五章 交通服务

  第三十三条 GZVTS中心在固定的时间或认为必要的任何时间播送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应船舶请求,GZ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上述信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应船舶请求,GZVTS中心可以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当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GZVTS中心。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形成,GZ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航行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三十六条 为安全需要,GZVTS中心可对特种或操作有困难的船舶以及载有化学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船舶采取特别助航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GZVTS区域发生船舶交通事故,GZVTS中心可采取应急措施并协助进行救助工作,支持各类联合行动。

  第三十八条 GZVTS中心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三十九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GZ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细则第五章规定以外的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布有关规章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和罚款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四十二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GZVTS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GZVTS系统的船舶。
   2、GZVTS是指为保障广州港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3、GZ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GZ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区域。具体分为两个区域:一个是呼号为广州交管的区域,范围从本细则第七条设置的门线1和2至3和4;一个是呼号为桂山交管的区域,范围为门线5。
   4、门线是指GZVTS区域的界线。
   5、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GZVTS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GZVTS中心进行有关航行动态的报告。
   6、较大的船舶是指:
   (1)一切外国籍船舶;
   (2)总长度为60米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3)拖带长度为50米及以上并拖带宽度为20米及以上的拖带船舶;
   (4)其它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船舶。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港务监督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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