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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7-12
实施日期:2002-07-12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科技项目系指由交通厅立项并列入厅年度科技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运用的项目,主要包括交通行业的软科学研究、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科技成果推广运用等项目。
第三条 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合同管理、验收、鉴定(评审)等环节。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领导机构为宁夏交通厅科教基金管理委员会。科教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厅领导和科教处、计财处、人劳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办事机构设在厅科教处,负责交通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教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年度项目计划;
2、审定并批准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3、监督、检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科教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有关形式审查;
2、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
3、根据科教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结果,与承担单位签订《交通厅科技项目合同书》;
4、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5、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项目的执行工作;
6、负责项目的有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7、负责项目的验收、鉴定(评审)工作;
8、完成科教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推广运用的具体实施单位;
2、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接受厅科教处的监督检查;
3、提交验收、鉴定所需技术文件和经费使用报告,做好鉴定验收的准备工作;
4、负责项目应用所需人才的培训及成果推广应用;
5、注意积累和保存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报告等资料,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
1、申报的原则:先进适用、面向生产;重点开展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管理、运输管理与装备、环境治理与对策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的项目;
2、申报的资格:区属各地市县交通局和厅属单位;
3、申报的程序:项目申报单位要充分论证预申报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该单位负责人同意,方可上报厅科教处;
4、申报时间:每年3月30日前报送;
5、项目初审:科教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推荐给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批。每年4月30日前,科教处依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项目执行计划,报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经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项目,科教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
四、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为交通厅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 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经费、试验费、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厅计财处会同厅科教处,将项目预算纳入交通厅部门预算管理。厅科教处按照项目进度提出拨款计划,由厅计财处依据预算和项目拨款计划将款项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科教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十六条 各承担单位按时间报工作进度,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执行计划中。
第十七条 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中止、变更执行: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对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3、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运输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4、中止、变更执行的项目,由科教处提出意见并提交科教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5、承担单位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合同中所列内容及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时,需报科教处提交科教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验收、鉴定(评审)
第十八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评价项目合同执行的质量与效果,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也可同时申请项目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十九条 验收、鉴定(评审)的原则:
1、项目验收依据合同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最终考核,对项目管理、技术成果、经费使用、时间进度和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价;
2、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和产品性能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相应的结论;
3、验收、鉴定(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保证验收、鉴定(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4、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由厅科教处负责组织,由厅科教处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项目的验收、鉴定(评审);
5、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验收、鉴定(评审)的主要依据为:《交通厅科技项目合同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科技成果推广验收办法》等。科技成果可由承担单位申请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发明奖;可按《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验收程序1、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厅科教处提出《交通厅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等;
2、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厅科教处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验收申请单位;
3、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厅下达同意的验收文件。
第二十二条 验收管理1、项目验收组成人员由7至13名项目管理人员和同行专家共同组成;
2、参加项目验收人员 ,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验收的客观公正性;
3、项目承担单位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文档资料,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交通厅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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