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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乡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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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12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发挥行署、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积级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对已列入年度计划并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县乡道路,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规模,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设计文件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报建。

  第五条 项目报建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

  招标文件须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招标结果应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经批准后,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将根据每月工程进度情况拨付公路建设补贴资金。

  第七条 县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行署、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或行署、市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在条件具备时,行署、市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县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行署、市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指导、检查、监督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县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对市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比,对于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工程质量良好的,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在今后的县乡公路项目中将加大扶持和补贴力度;对于违反建设程序 、工程质量差、外部建设环境不好的市、县,将减少或暂停拨付补贴资金。

  继续开展“公路建设先进市(县)”的年度评选和奖励活动。

  第九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 1081号)的规定,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试行。

  (宁交发[20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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