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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11-22
实施日期:2001-11-22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哈政发法字[1999]18号 1999年11月23日发布)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遇有交通民警示意停车检查时,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任何人不得指使、强迫、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不得妨碍交通民警执行公务。
二、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遇路口待转弯车道内有连贯车辆行驶时,禁止强行左转弯。
三、出租汽车在行驶中遇有乘客招手搭乘时,应当缓行到路边载客,不准在行驶中突然停车。
四、小公共汽车在营运时,应当全程行驶,不准中途返回拉客。
五、非本市号牌的摩托车不准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六、车辆在道路上有下列妨碍交通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送到停车场:
(一)机动车发生故障不能立即移开影响交通的;
(二)不按规定停车,驾驶人员离开车辆的;
(三)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按交通民警要求将车辆移走的;
(四)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车,争道抢行,造成交通堵塞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受阻,不按顺行方向在本车道内排队等候,从两侧穿插或者超越的;
(六)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阻塞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
(七)车辆在道路上停放接受营业性清或者从事空车配货、零担货物运输的车辆违法占道装卸货物的。
七、经营机动车修理、蓬靠制作、汽车配件销售、车辆清洗、空车配货、零担货物运输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不准在市区占道开展经营活动。
八、在道路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市政道路管理、交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七条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处罚后又违法占道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营业执照。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公路
中国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