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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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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1-22

实施日期:2001-11-22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强化交通法制教育,根据公安部第45号令《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的机关是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实行微机化管理(交通违章记分的微机程序软件由省公安厅交通总队统一编制下发)。实现总队与支队、支队与大队、秩序及车管、处罚中心、安宣(事故)等业务部门的微机联网。交通警察支队交管(秩序)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的管理和审验工作,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负责对违章驾驶员的考试工作。

  第四条 违章记分程序

  一、发现违章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二、按其违章行为填写处罚文书、强制措施凭证或《交通违章记分通知单》,违章驾驶员签名后,一联交违章驾驶员,存根联两日内交大队录入微机并存档备查,违章驾驶员拒绝签名或拒收文书、凭证及通知单的,应在文书、凭证及记分通知单相关栏目中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三、各大队和处罚中心等部门,将各自收录的违章记分情况在每周星期五(节假日顺延)转递至交通警察支队交管部门;

  四、定期通报机动车驾驶员违章情况;

  五、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滞留其驾驶证正证、副证,并填写《交通违章、肇事驾驶员考试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组织的相关科目考试。

  六、凡因驾驶员违章记分满12分而被滞留的驾驶证,各大队应在一周内将其移送当地交通警察支队交管部门;同时被处以吊扣、吊销、撤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在处罚决定生效一周内移送所属交通警察支队交管部门。

  第五条 外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在我省境内违章予以记分的,由执勤交警按其违章行为,根据《记分办法》规定应记分值,填制《交通违章记分通知单》,如有记分载体且能作相应记录的,按应记分值作记录。

  第六条 对持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给予记分的,由违章行为发生地交通警察支队交管部门将记分情况、证件及《公安交通管理转递文书》,省内的用《交通违章处理结案通知》,一并转至以下地方:省内的,转至核发地交通警察支队交管部门;省外的,转至核发地交通警察总队交管部门。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在事故结案后七日内使用全省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分通知单》传送至所属或异地交通警察支队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要求重新认定的,由交警支队主管复核部门在重新认定后三日内将复核结果转递支队交管部门。

  第八条 为便于违章机动车驾驶员查询记分情况,各地应实现驾驶员记分信息库与电信168信息台联网。

  第九条 记分满12分的违章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车管所应及时填写全省统一的《违章驾驶考试合格通知单》通知所属交通警支队交管部门。交通警察支队对违章驾驶员的考试场点要相对固定,并向社会公布,负责考试的部门实行工作日全日候考制度,违章驾驶员随到随考,考试合格的,及时发还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条 驾驶员由驾驶证核发地转出、或外地转入的,须同时办理违章记分情况证明手续,报转入地交管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在办理年度审验、补证、转籍、增驾等项工作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查询驾驶员违章记分情况,对应参加记分考试的驾驶员,滞留其驾驶证,待参加相关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分值变更或消除由各交通警察支队交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持军队驾驶证暂不实行记分管理,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交通违章转递,将违章信息转至违章驾驶员所属部队。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记分考试收费必须报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撤销驾驶证后,需继续驾车的,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生效一年后,按初次领取驾驶证的规定,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给予免审验奖励的应填写《机动车驾驶员无违章记分奖励审核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交通警察支队审验部门在驾驶证副证上使用微机签盖全省统一的记分奖励免审章。

  第十七条 奖励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的,由各地交通警察支队免费换发延长有效期两年的新驾驶证。

  第十八条 对地方法规、规章设定违章行为确定的记分分值,只适用于当地机动车驾驶员。已实行IC卡管理的地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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