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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09-20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车子下高速公路时冲进了水塘里,车内3人死亡。昨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公路管理方有责,赔偿死者家属9.58万元。
2004年12月26日晚8时许,嘉鱼人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载着朋友王某、李某从江夏金口下京珠高速公路,结果一头冲进了路边的一深水塘内。
次日上午10时许,附近居民郑女士发现水面上浮着四个车轮,赶紧报警,小轿车被吊起,警方发现车内3人都已身亡。江夏区交通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称,司机刘某因路况不熟,未能保障安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查看现场后发现,出事的水塘正对着高速路的出口,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没有路灯,此前也发生过多起类似事故,只是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显然,此处存在安全隐患。遂将京珠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院,索赔158万元。而被告方则称,事故责任全在司机,与他们无关。
法院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后,江夏区交通大队向公路管理方提出过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因为此处路面没有限速牌,指示牌也不规范。另外,事发现场仅有两个护墩,其中一个还是破损的,显然不能有效防止车辆越过路面,这都表明该处路面管理存在问题。
法院最终认定3名死者损失共计47.9万元,由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江夏区公路管理局各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9.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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