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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09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交通部文件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7〕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贯彻落实2007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部制定的《2007年农

  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2007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2007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做好2007年农村公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服务现代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坚持“量力而行、好中求快”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

  (二)继续抓好交通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八件实事”的实施,确保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0万公里,加快实施农村渡口改造、渡改桥工程和农村客运场站建设,切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扩大农村客运网络,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

  (三)重点围绕“质量、资金、安全、技术、群众利益”等关键环节,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强化监督,建立上下协调、信息通畅的部省农村公路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按照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明确各阶段目标和建设重点,做好农村公路规划与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按照农村公路廉政建设的要求,坚持预防与惩处相结合,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工作。

  二、落实建设资金,完成建设任务

  (六)分解建设目标,建立考评体系。各地要按照部省共建意见要求,按年度对“十一五”建设目标进行分解(目标分解表附后),建立并完善项目库,明确建设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考评制度,年底各省份要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部备案。在此基础上部将对各省份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以确保整体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完善投资政策,提高投资效益。各地要按照部提出的“四个重点”、“两个倾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投资在公路建设总投资中的比重。建设资金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向偏远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要优先解决没有通公路地区的通达问题。对特别贫困的地区要研究出台扶持政策,体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公平原则。在项目投资安排上,既要考虑主体工程,也要将桥梁、涵洞、排水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纳入到项目中。在资金使用上,鼓励各地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要落实政府对建设与养护资金的监督职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八)拓宽资金渠道,完善筹资体系。要加强融资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新的融资平台。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资金,形成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筹资体系。

  (九)高度重视乡村债务问题。要认真贯彻中央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在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中不得增加乡村债务,做到不安排有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增加乡村负债建设农村路,不超规模、超标准搞建设,不由企业带资施工,不拖欠企业工程款。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十)完善农村公路“政府监督为主,群专结合”的质量监督体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责任档案,明确工程各环节责任人。充分发挥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加强质量抽检和技术指导。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通报处理结果。要创新质量管理制度,安排资金补助、考核单位绩效、评估企业信用应与工程质量挂钩。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电话,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加强技术研究,提高技术含量。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设计标准、典型路面结构、防护与排水工程、安全设施等技术问题的研究,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确保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

  (十二)推进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工程。要对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关措施。要通过渡口改造和以桥代渡等工程措施,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水网地区、江河两岸和岛屿居民过渡难和渡运安全问题,让农民群众过安全渡、乘放心船、走方便桥。

  (十三)推进县乡公路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各地要在做好国省干线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的基础上,逐步进行县乡公路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今年要摸清底数,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并将试点结果报部。

  四、深化管养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养护

  (十四)各地要按照国办文件要求,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做到养护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健全机制,完善制度,逐步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工作进行专项督察。

  (十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推进养护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各地要认真总结养护示范点经验,扩大示范范围,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今年部将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南》,并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

  五、推进乡镇客运场站建设,发展农村公路运输

  (十六)实施农村公路“路、站、运一体化”。按照“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加强协调”的原则,以及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深入研究,制定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公路运输的发展。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当前农村客运场站建设征地难、补助标准低、工程进度迟缓等问题。

  (十七)扩大农村客运覆盖范围。要合理安排农村客运线路,对已通路未通客运班车的,应创造条件,尽快通车。要推广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村客运车型,扩大覆盖范围,统筹城乡交通发展,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加强市场管理和安全监管,确保农村客运班车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

  六、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十八)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各地要学习借鉴一些地区创造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群众主体作用,建立完善基层民主议事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十九)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农民负担。要做到“四个不准、三多三少”。即:不准违反“一事一议”原则强行集资;不准将多年需征集的集资款一次性征集;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准代扣应给农民的各类补助款。鼓励农民多投工投劳,少让农民集资出钱;集资标准要多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少搞“一刀切”;路线设计要多利用老路改建,少占地拆迁。要鼓励施工单位多用当地农民工,增加他们的现金收入。

  (二十)广泛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就业。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动员农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客货运输,加强对农民工、养路工,以及从事公路运输业的驾驶员、维修工的交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从业能力。

  (二十一)依托公路事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公路建设要尽可能使用当地农民工和运输工具,积极发动农民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增加农民收入。各地要对农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情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定量分析农村公路促进农民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情况并进行通报。

  七、做好行业指导,加强舆论宣传

  (二十二)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各地要高度重视调研工作,了解基层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拓宽工作思路,调整完善政策,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今年要重点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农民负担以及养护管理机制等问题进行调研。

  (二十三)加强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大对基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要做好人员培训的组织与规划,制订具体措施,提高培训质量。

  (二十四)依托示范工程,总结新经验,探索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各地要继续依托示范工程,探索总结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施工技术、质量控制、资金筹措、政策创新、服务“三农”、建管养运并重等多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组织交流与学习,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二十五)加强农村公路的统计工作。各地要健全农村公路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提高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将农村公路通达、通畅进展情况,纳入统计范畴,为全面分析农村公路建设形势和发展趋势提供基础资料。

  (二十六 )加强农村公路宣传工作。要继续将农村公路宣传列为交通宣传工作的重点,突出典型事例宣传,做到日常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日常宣传常态化,重点宣传有影响。要切实增强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调,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强大的宣传合力。不断丰富宣传报道形式,提高报道深度,扩大宣传效果,为农村公路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发展农村公路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从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入手,树立新理念,采取新举措,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全面完成2007年农村公路各项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主题词:农村公路 工作 意见 通知

  抄 送:北京市路政局,天津市公路局,上海市公路处,部内有关司局。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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