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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号关于发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的公告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7-23

实施日期:2004-07-23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现发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J02l一89)同时废止。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中第 1.0.6、1.0.9、4.1.2、4.1.6、4.3.1、4.3.2和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002版中关于《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89)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由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编制,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市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邮政编码:100010;联系电话:010―65237331),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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