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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关于高速路残疾车行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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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1-14

实施日期:2003-11-14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从2004年1月1日起,南宁市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将停止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行驶。今天,南宁市政府发出通告,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和超排量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旧式车明年禁行新式车本月注册《通告》规定,现有已经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以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均为超排量或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这些车辆在城市各路段上路行驶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发动机排量在50CC(含50CC)以下,无后载人座位,车速为25公里/小时以下,取得国家产品质量技术鉴定(即“CCC”)认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新购买的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车管部门从2003年11月17日起开始为残疾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申请新车须体检年前注册全免费“年龄必须在18~70周岁”,《通告》对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的年龄、视力、听力等身体条件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限于下肢残疾人行走的代步车,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符合驾车条件、取得驾驶证照的下肢残疾人员。

  南宁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为申请新车注册登记残疾人的指定体检定点机构。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须到该体检定点机构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合格的,发给体检合格证明并准许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免收体检费用。

  《通告》规定,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残疾人到车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由车管部门负责全程代办。在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前办理注册登记的免收全部费用。逾期办理的,费用自理。

  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由车管部门发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每两年检验1次,免收全部费用。

  新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准搭人,不准从事营运活动。除临时管制路段外,在市内街道一律按非机动车线路行驶,并免收市内路桥费。

  旧车置换可获补偿购买新车补助五百南宁市政府为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减轻残疾人在置换车辆中的经济损失,将采取旧车统一回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和购买新车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的办法,鼓励残疾人支持和配合本次车辆置换工作。

  回收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2003年11月17日开始进行。凡已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规定时间内由残疾人车主本人持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车证》、旧车牌照和《残疾人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陪护人乘坐证》到指定旧车处置地点交车和牌证的,车辆不分新旧,将给予如下旧车回收经济补偿:

  1.在2003年11月17日~12月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1000元的经济补偿。

  2.在2003年12月2日~12月1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800元的经济补偿。

  3.在2003年12月12日~12月2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600元的经济补偿。

  4.在2003年12月22日~12月3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400元的经济补偿。

  5.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以后交车和牌证的,按报废车处理。

  每名残疾人车主凭原车牌证只能得到一辆车的回收经济补偿。无牌无证和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以外的车辆不属回收经济补偿范围,回收按报废车处理。

  凡持有南宁市(含12个县、区)长住户口的下肢残疾人,凭相关证件到市残联申请,将给予一次性购买新车经济补助500元。相关链接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向公安车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购车发票,并复印一份留车管部门存档;

  2.车辆出厂合格证;

  3.个人居民身份证;

  4.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

  5.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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