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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马高速公路 (南京段)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24

实施日期:1998-12-23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为了加强宁马 (南京市至马鞍山市)高速公路南京段 (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发挥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二、行人、非机动车及轻便车、摩托车、拖拉机、残疾人专用车、电瓶车、履带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车、全挂牵引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号牌的车辆、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车辆等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严禁翻、钻、跨越隔离栅、护栏闯入高速公路,严禁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弃物或从事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

  行人、禁止通行的车辆及牲畜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除由行人、禁行车辆驾驶员、牲畜所有人自行负责外,还应依法追究其事故责任。

  三、严禁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引水灌溉、倾倒污物、割草、放牧、种植作物及进行其他类似作业。禁止擅自移动、涂改、拆除、损坏公路标志、护栏、隔离栅、通讯、监控、照明设备和收费设施及花草、树木等。

  未经公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遇有重大特殊情况时,已批准施工作业现场应在限定期限内无条件恢复原状。

  四、禁止在距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30米,互通立交、匝道隔离栅外缘50米范围内构筑各种建筑物或地面构造物。

  未经规划、公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吉、宣传牌及其他非交通标志等。

  五、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军车及高速公路巡逻值勤的车辆除外。

  进入收费站区的车辆 (包括军车、警车,下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行至收费亭时必须停车。当收费道封闭时,严禁冲道和开道通行。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00公里,但遇有限速标志,雨、雪、雾天、路面结冰或其他有碍正常行驶情况时,应当减速,并加大行车间距。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抛、洒、滴、漏,装载的货物不得着地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及匝道上停车、掉头、倒车、修车、迎向行驶、上(下)乘客、便溺。

  七、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驶离主车道停车或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开启吉急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警音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待故障排除后必须迅速驶离主车道或路肩道。

  八、除交通、公安部门按规定设置的养护、服务、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与公路连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增设、搭接道口。

  九、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对违反本通吉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和收费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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