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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无主沉船打捞政府“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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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8-11

实施日期:2005-08-1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海事管理法规《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填补了休闲娱乐船舶管理法律空白,明确了沉船、沉物打捞义务和责任――近日,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据了解,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首次将从事公众海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休闲船舶纳入了监管范围,并明确了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义务和责任。

  制定地方性法规

  适应港航业发展

  深圳海岸线长260公里,水域面积仅为1953平方公里,但去年进出港船舶达到了22万多艘次。

  在如此狭窄的海面上,管好如此多的船,成了深圳海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近年来,深圳海事局通过开展“创建东部文明航区”、“海上净、畅、宁”等工程,使辖区沉船艘次、直接经济损失、死亡和失踪人数直线下降。但是,随着深圳港航业发展突飞猛进,水上交通安全“瓶颈”问题仍不容乐观。

  深圳市政府、市人大十分重视海域污染防治和海上交通安全的立法工作,继2000年3月1日出台全国首部海域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后,又把《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列入立法重点。2000年,深圳海事局经过研究,决定利用深圳经济特区拥有立法权的优势,通过地方立法制订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的立法工作从2001年正式启动,前后易稿30多次,今年4月29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并通过。今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休闲船舶

  首次纳入监管范围

  据了解,此次制定的《条例》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海事管理地方性法规。引人关注的是,《条例》的部分内容填补了休闲娱乐船舶管理的法律空白。

  近几年,随着“渔家乐”、“海上游”等旅游、观光、娱乐项目在深圳海域的出现,深圳市海上旅游、海上风景区内渔船、“三无”船舶非法载客现象也随即出现,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对休闲船舶的管理职责:确定了海事部门、渔政渔监部门分别负责休闲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则负责船舶靠泊码头管理,政府部门和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划定休闲船舶活动的海域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休闲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检验证书,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合格船员才能载客出海,要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在核定的范围内载客等等。

  据深圳海事局局长张建斌介绍,今后,休闲船舶在晚上8时至次日6时,能见度低于3公里或海上风力达到六级以上的情况下,不得出海航行。

  沉船、沉物责任人

  承担强制打捞费用

  张建斌说,以前,深圳海事部门对无牌无证船舶的管理仅仅停留在检查上。9月1日起,海事部门将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无牌无证的船舶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处以1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应当报废的船舶、设施予以强制报废,对无牌无证的船舶予以强制拆解。

  对于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义务和责任,《条例》进行了明确:对影响海上交通秩序或航行安全的搁浅物、沉没物或漂浮物,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履行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海事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对严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沉船、沉物,情况紧急时,海事部门也可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打捞清除,其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如果所有人、经营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力承担打捞清除费用,其费用将由深圳市政府来统筹解决。

  今后,在开展搜救时,船舶、设施或者航空器在海上遇险应当向海事部门报告,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核实情况并向海救机构报告;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服从海救机构的调度和指挥。海救机构应当指定相应的医疗机构负责提供海上紧急医疗救援,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海上遇险中的受伤人员,不得以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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