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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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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8-19

实施日期:2004-08-18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为规范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并从即日起执行。高速公路转让经营期限,在坚持以投资预测回收期加上合理盈利期为基准的原则上确定,最多不超过25年。鼓励境内外法人参与高速公路经营权受让活动。

  该《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区域内已建成通车、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经营权的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是指省政府特许的高速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收费权,以及高速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是指由国有交通投资企业或省政府授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给具备条件的境内外法人(简称受让方)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

  该《办法》规定,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其中转让拟建高速公路经营权的,项目建议必须已获有关部门批准。转让项目,应通过报省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转让含有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税)或者中央财政资金投资的高速公路及国道高速公路经营权的,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

  《办法》还规定,受让方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且其净资产必须大于对应公路项目资本金的两倍以上,同时还具有建设和经营相应高速公路的资质和业绩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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