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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纪委 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2-05

实施日期:2002-12-05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根据赣纪发[2002]14号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建设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全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中介服务组织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具有建设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招标单位及其委托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

  (二)以各种古大规避招标,或者实施假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四)不按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或者组建不符合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

  (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或者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中标人分包、转让工程的;

  (八)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九)不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告知制度的。

  第五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二)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进行投标的。

  第六条 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承包人的;

  (四)允许接受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七条 有形建设市场及其他中介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不按有形建设市场规定程序运作,或者与他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实施假招标的;

  (二)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或者违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出让有关证照的;

  (三)有形建设市场工作人员参与代理招标投标业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影响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

  第八条 参加制作标底的人一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参加评标的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或者违反规定接触投标人,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制作的标底出现重大偏差或明显不合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评标意见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和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子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违反规定允许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招标发包,或者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反规定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手续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受、索取服务对象钱物或其他利益,或者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乱拉赞助的;

  (六)对建设市场监管或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纠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违反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视情节轻重,对地方、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一条 泄露招标投标有关保密信息或资料的,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被强迫违反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伪造、毁灭、藏匿证据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反规定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六)不纠正错误或者多次发生同类错误的;

  (七)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贪污、挪用公款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应追究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其他单位或人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地方或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应给予政纪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违纪违法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程序办理。

  对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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