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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边建围墙为何被认定违法?
作者:阮晓莹 何继官 唐甜 来源:南宁日报 时间:2022-08-08

为保护南宁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产路权,营造良好的公路路域环境,保障公路美丽安全畅通,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的治理,严厉打击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对违法构筑物进行查处。

【案件回顾】

今年5月11日,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国省干线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至国道G359线K750+800时,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有长达10米的围墙。经核实,该围墙属于违法构筑物。

经走访,市交通执法支队确定建设该围墙的当事人为梁某,向梁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围墙。执法人员还对当事人梁某进行普法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告知其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构筑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梁某表示已了解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构筑物属于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在期限内拆除构筑物。

【法律分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即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梁某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长达十米的围墙,已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破坏了公路路域环境,侵害了公路路产路权。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公路原状。

【执法工作人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行为,不但制约公路效能正常发挥,有损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顺、畅、美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妨碍行车视线,影响公路通行秩序,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通行隐患。

市交通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强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日常巡查,加大查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违法行为的力度。坚持摸底排查管控与依法控建拆违有机结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密切与辖区政府、公路养护中心等部门联勤联动,切实维护公路良好通行环境,确保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市交通执法支队提醒市民,请自觉维护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千万不要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公路通行安全,在公路沿线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

【编辑: 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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