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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合规吗?
来源: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时间:2022-01-07

一、近年来,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创新应用热情高涨

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性和服务水平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各方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性和管理效率的实践工作中,出现了较多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方面的创新应用,如彩色标线、图案式人行横道、主动发光标志等等。

对于这类“创新”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拥护的人说美化了交通环境、提升了警示效果,而存有疑虑的人担心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如何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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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部分网友评论截图

二、部分“创新”存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然而,实际应用的“创新”标志和标线或多或少存在与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有双黄实线、黄色虚实线和单黄实线三种类型,分别表示双方向均禁止跨越或压线行驶、虚线侧允许跨越等不同含义,图2中所示路面中心红黄蓝三条实线与国家标准规定明显不相符。在现行国家标准中车行道边缘线有白色实线和白色虚线两种形式,分别用于不同路侧情况,图3中所示路面边缘红蓝两条实线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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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创新”的标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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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创新”标线之二

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规定,“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线”。图4中图案式人行横道线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黄白相间的人行横道线从严格意义上说也不符合国家标准“白色平行粗实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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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创新”的标线之三

另有部分实际应用的部分“创新”标志与现行国家标准要求不符,具体对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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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于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统一性”“一致性”有明确要求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其中“统一的”强调了一致性原则,因为道路交通信号的“一致性”可以给所有人(包含道路使用者、交通执法人员)以相同的含义表述,有助于道路交通信号的识别和理解,对道路交通信号的有效性至关重要。“一致性”原则是制定国家标准的意义和目的所在,维护“一致性”原则也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交通标志的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均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向道路使用者传递特定含义,以此为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的应用基础。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中详细规定了交通标志的颜色、形状、字符和图形。颜色是驾驶人在远处最先识别出的元素,颜色的统一可以使驾驶人迅速识别标志、预判其含义,从而帮助驾驶人顺利完成标志视认。现行国家标准中交通标志颜色规定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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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现行国家标准中对交通标志颜色的规定

四、国家标准是否限制了道路交通行业创新技术发展和应用?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是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国家标准始终与技术创新紧密互动、互为支撑。国家标准的制订、实施过程,是科技成果凝炼、推广的过程。同时,国家标准也为技术创新建立了规则和秩序。创新的应用应该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框架及原则下,以不同的手段、方案、技术路径等实现标准规范的要求,这才是技术创新的真正目标。

对实际中确有需求的、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5768.1—2009)中也有相关规定,即应向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报备,并由标委会组织评议、确定试用区域、进行试用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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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对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用程序的规定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守正创新,不是突破国家标准,而是立足于国家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金量为方向,促进道路交通相关产品、产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体现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用的更科学,更实用,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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