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被告,也做原告
很多公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还存在专业法律力量储备不足的问题,一旦出现涉路法律纠纷,很容易应对失当,轻则输了官司,重则造成错误示范,对行业产生不良影响。
近年来,司乘对公路交通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社会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加之对部分判例的误读,当出现生命财产损失时,即使与公路无关,也会将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列为被告方以期获取赔偿,给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造成了不少困扰。
在审理由遗撒物引发的高速公路事故案件中,被告席上常常出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身影。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负有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一般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若是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尽到了清扫义务,就不能认定其“疏于养护”,在该前提下,由遗撒物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应由公路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是经营管理单位无法证明道路管理维护不存在缺陷,则很难在类似案件中免责。
其实,公路行业面临的涉路纠纷案件常常具有一定的共性,往往能相互提供借鉴和参考。以高速公路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为例,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逃费行为明确定罪,但通过各地的法律实践,已经形成以抢夺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等罪名定性的案件库。
公路行业相关单位也应该通过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建立起自己的法律队伍,培养出既懂公路又懂法律的智囊团。此外,公路行业也应该建立为行业服务的法律智库,在立法、评法、普法、执法、用法等方面汇集公路声音。据了解,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单位都呼吁搭建公路法律领域的全国性组织和交流平台,为推动公路管理法治化提供服务,目前,中国公路学会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相关筹备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编辑: 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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