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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市场化后的三个主体【图】
作者:策划 本刊记者 杨燕 文 中路交科(北京)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王畅乐 徐丽 李玮 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 范金国 来源:中国公路网 时间:2019-05-05

目前,围绕公路养护市场化,有3个主体,分别为:吸纳了公路路政管理执法职能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托原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存在、履行公路养护管理职能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剥离出去的公路养护施工等经营性职能组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简单说,一个是行政执法机构,一个是养护业主单位,一个是养护作业单位。

公路养护法定责任主体及义务

养护业主单位,即公路养护的法定责任主体。根据现有《公路法》《物权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路养护法定责任主体分别为:收费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是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又分为政府债务性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收费公路经营企业。

非收费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责任主体,一般为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 乡道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道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另外,还有专用公路。根据《公路法》中关于专用公路的定义“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专用公路由业主单位负责养护。

公路养护的法定责任主体,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其职责是应当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否则承担公路管理瑕疵等相关法律责任。

养护法定责任主体不能混淆。例如,全国各地很多农村公路中的县道、村道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养护发包,甚至专用公路也由政府指定交通部门进行养护,承担养护的主体责任,这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及义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是应当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接受养护法定责任主体的发包或委托,其法定义务为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其约定义务为完成公路养护法定责任主体与其在养护作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

公路执法机构及法定职责

随着公路养护市场化的推进,公路执法机构(即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职责为:对公路养护法定责任主体未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依《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的,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法定责任主体,以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依《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

行政处罚。

养护承包合同关系的建立方式

随着公路交通行业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公路公益服务机构不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不再直接从事养护作业生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最适合的政府采购方式,优选并购买养护作业相关服务,或者将养护工作内容发包给养护作业单位来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道和村道养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只能使用财政资金养护公路,因此,也应当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发包养护工作内容。

村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护,在保证村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情况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自主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养护村道。

收费公路的养护中,政府债务性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其养护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因此,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养护工作内容标的实施采购,达到《招投标法》规定条件的,必须依法招投标。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企业中,达到《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条件的,依法进行招投标,优选养护作业单位;如果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养护作业,则依法可以不用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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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大中修养护作业服务基本为市场采购,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向社会进行采购。(摄影:曹时红)

【编辑: 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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