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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与建议【图】
作者:文 中国公路学会 孙虎成 来源:《中国公路》 时间:2019-04-28

截至目前,全国各省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均已启动。在推进过程中,高速公路的省级执法权能否保留,如何做好改革后的人员安置、队伍稳定等是难点和焦点。在各省份推进过程中,允许省级建设高速公路执法队伍、明确对中央事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履行等,将更好地推进改革和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系现代化建设。

共性

高速公路省级综合执法队伍设立问题两办63号文要求,“省、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个别业务管理有特殊性的领域,如有必要,由省、自治区按程序另行报批”。

在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各省份普遍认为高速公路是通道网络,实行封闭式管理,如果高速公路执法按行政区域分割到市县管理,不仅会带来执法成本高、执法质量效率低、行政区界巡查折返安全隐患等问题,而且市县也接不住、管不好;应将高速公路定位为“有特殊性的领域”,组建“省级”高速公路执法队伍。

重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省级执法职能问题

重大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而且项目投资规模大,具有跨区域性,不宜放到地市管理,地方也缺乏技术力量保证执法质量。大部分的省、市、区希望将重大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执法放在省级交通管理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

中央事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职责划分问题

黑龙江界河航道、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航道、国际道路运输口岸的管理事权属于中央,目前行政执法由地方负责。此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明确上述中央事权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职责划分归属,各地都认为不应下放到市县管理,要么上收到中央管理,要么委托省级管理,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希望将澜沧江海事交给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

执法队伍身份性质、编制和年龄老化等问题

交通执法队伍性质多样,身份五花八门,既有事业身份,也有企业身份;事业身份有参公的,有公益一类的,有公益二类;还有大量编外人员。一些地方执法队伍年龄老化现象突出。一些早期就实行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地区存在执法队伍编制不足问题,例如广东2006年改革的时候,全省高速公里程才3000多公里,现在接近9000公里,但高速公路执法人员编制配备还是按照2006年标准,影响执法工作。各地普遍希望通过此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执法队伍的历史身份问题、现实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

地方改革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指导问题

西藏、新疆、浙江、山东、四川、吉林等省份在贯彻落实两办63号文改革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对一些具体的改革事项的执行标准和边界认识把握得不是太准,希望交通运输部能够在基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配置和执法装备配置的标准、县一级“局队合一”操作、特殊性领域设置省级执法队伍的报批程序、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做出规范性规定和指导。

建议

允许省级建立高速公路执法队伍,加强重大交通工程的省级质量监督

检查省级建立高速公路执法队伍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高速公路具有通道性功能特征、封闭性技术特征、跨区域性地理特征,在省级层面设立高速公路执法队伍有利于维持高速公路网络运行的效率、安全性;二是根据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国家高速公路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有的还涉及国防功能),地方高速公路事权也主要在省级,从履行事权责任角度不宜将高速公路执法下放地市;三是此轮改革,各地大多将普通干线公路执法下沉

到市县,高速公路执法队留在省级,可以形成高速公路执法与普通公路执法“条块结合”的执法体制,实现合理分工和机制互补。另外,考虑到重大交通工程的复杂性、技术性和跨区域性特性,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由省级负责重大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是合理的。为此建议,交通运输部与中央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允许地方根据需要在省级建设高速公路执法队伍,支持省级加强重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作为

有特殊性的领域,在报批上给予支持。

结合财政事权改革,明确对中央事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履行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明确规定,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为中央的财政事权。文件还规定,中央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直接行使,确需委托地方行使的,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地方行使,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目前我国界河和国际河流航道、国际道路运输口岸、国边防公路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由地方负责,有些地方还进一步将国际道路运输口岸管理下放到市县。此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结合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研究理顺中央事权的界河和国际河流航道、国际道路运输口岸的管理体制,明确相应的执法队伍层级归属。具备条件的,将管理体制连同执法队伍上收中央;不具备条件的,过渡期内应委托省级交通部门负责,不宜下沉至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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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现代化体系建设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2019年3月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完成后,围绕“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目标,将工作重心转向提高综合行政执法质量上来,转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上来,全面加强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执法队伍建设、装备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执法综合化、规范化、智慧化,为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市场秩序。

建议交通运输部以改革为契机,在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改革试点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研究编制《关于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现代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业可持续发展。

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见成效的节奏,选择基础好、理念先进、工作规范的省(市、区)作为试点地区,以“四基四化”、综合执法绩效等为内容,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现代化体系建设示范省、示范工程建设。

【编辑: 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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