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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规范共享交通新业态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押金
来源:中国公路网 时间:2019-04-21

交通运输部规范共享交通新业态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押金 明确用户资金收取标准

不久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日,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吴春耕在国务院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到,《办法》有五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用户资金的收取原则,也就是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押金,确实有必要收取的,要提供专用的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账户两种方式来供用户来选择;

二是要求运营企业在注册地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来管存资金,并明确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三是对用户资金实施分类管理,明确用户的资金收取标准,并要求不得挪用押金,而且要建立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对备付金的比例和预付资金的支出范围也作出了明确的限定;

四是要求运营企业与银行要按规定签署相关的资金管理协议,而且要向管理部门报备,运营企业还要按照年度和季度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用户资金存管的报告,加强动态监管;

五是要求地方建立用户资金的联合监管机制,对未按照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的运营企业,要提出明确的处罚措施。

交通运输新业态的押金问题涉及不少人的切身利益,也备受各界关注。《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资本运作问题多

押金退还老大难

在北京市朝阳区一所高校上学的董敏(化名)曾经在网上申请退还共享单车押金,并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发送邮件等一系列操作申请退还押金。由于押金迟迟未能退还,为此还拨打了有关部门的热线电话进行投诉,结果押金依然没能退还。

迫不得已的董敏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共享单车公司所在地现场登记退押金,3日后董敏收到了退还的押金。

“自己还算是不错的,有不少人押金都没有退还。”董敏说。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的押金问题,人们已经比较熟悉了。比如共享单车押金退还不了,或者是重复抵押、重复收取押金,最后又不能退换押金等问题,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环境都有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认为,现在网约车、共享单车出现押金退还难的问题,其根源究竟在哪里?这说明现在有些互联网企业、平台,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实际上是在做资本运作。

“对于共享单车的监管也有待完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实。实际上,现在互联网信用系统建设已经比较完备,所以运用信用体系原则上不收取押金,这是可以做到的。”朱巍说。

邱宝昌认为,过去谈到押金基本是这样一种模式:商家收取一定押金,如果顾客不用了就退还,如果顾客损坏了就扣除。但是现在有些交通运输新业态却不是这样,不仅一定要把押金压在那里,而且还会重复收取押金,把押金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从事其他经营行为,这不符合押金的本来属性。

“押金需要专款专用,不能收取押金不退还,或者去扩大融资、盲目投资,甚至还有个别企业把押金挥霍掉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了。押金并不是企业的,而是用户的,需要专款专用,由第三方来监管是最好的。”邱宝昌说。

邱宝昌也倡导不收取押金,“最好是用信用来抵押。”

收取押金缺乏标准

押金不能用来融资

“不仅是共享单车,还有网约车押金也出现了问题。网约车本来是市场行为,让市场去决定收不收取押金,收取多少押金,怎样去退还。”邱宝昌说。

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公司上班的符杰(化名)就加入了申请网约车退押金行列之中。

“大约是一年前,我看到大街上有一些通过网络平台接单的货车,经过了解,发现这种模式很新颖,可以试一试。我正好有个闲置的面包车,工作闲暇之余能够挣点零花钱。”符杰说。

符杰告诉记者,当初自己之所以选择网约车,因为客服承诺平台上会有很多订单,会安排他就近接单,只要不违反公司规定,押金会全款退回。经过一番考察,符杰付了1000元押金。

“大约注册了半年时间之后,发现这个网络平台并没有像客服一开始承诺的会有很多订单。实际情况是订单很难接到,加上平时我的本职工作比较忙,所以几个月之后,决定注销账号,申请退还押金。”符杰说。

然而,符杰的退押金之路却非常漫长。

“从申请退押金到押金真正拿到手用了将近两个月时间。网约车平台要求车身上的车贴(平台标志)每个月都要拍照上传系统。如果验车,需要撕掉车贴,验完车重新粘贴。我验完车的那个月没有上传车贴,平台要扣几百块押金。之后,我到这家公司进行了沟通,现场申请退还押金。”符杰说。

符杰还告诉记者,平台虽然承诺自网上申请退押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押金,但实际上要看申请人是否违反平台的一些规定和制度。如果违反平台的规定和制度,平台要求扣除部分押金。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或者存疑,双方需要时间协调,所以押金退得比较慢。

经过一番交涉,两个月后,平台退了符杰770元钱,扣除了其他的押金。

“包括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在内的交通运输新业态,押金收取需要有一个标准,有了这个标准,就缩减了一些企业在收取押金时的自主裁定权。《办法》出来之后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有些企业可能觉得不能承担信用风险会求助于保险,那么商业保险又由谁来承担?会不会最后还是落到消费者身上?规范交通运输新业态押金的趋势是非常好的,但也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问题。所以《办法》还有讨论的空间。”朱巍说。

“要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共享单车其实很简单,就是按照一个地方有多少人口,就投放多少量车。比如某地一共需要一万辆共享单车,这一万辆车投放完毕之后,就不能再次投放。投多了堆在路上阻碍交通。要合理估算需要多少辆单车出行,然后制定押金标准。”邱宝昌说。

邱宝昌认为,如果网络平台没有与消费者就押金问题协商好,就要限制其经营行为。否则,一旦网络平台出现问题,消费者利益会受到损害,包括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市场秩序也会受到损害。监管部门要对新业态进行科学引导、合理规划、及时调控。押金一定要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不是被互联网企业或是平台利用而去融资。

明确规定押金性质

属于用户而非平台

据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首例共享单车破产案——“小鸣单车”破产案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

涉及债权人众多,且涉及面广。悦骑公司的债权人包括用户、供应商、员工三大类,这些债权人散布在全国十几个大中城市,极为分散。截至2018年6月27日,“小鸣单车”用户有效申报的债权共计118738笔,供应商申报的债权共计28笔,另外还有由管理人核实的职工债权共计115笔。

用户债权的发生是以网络数据为载体。由于广大用户是通过手机App注册,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非传统的方式向悦骑公司交纳押金。虽然单个用户申报的债权金额不高,但这些用户数据全部存储在云端服务器。针对用户申报的债权,需要找到云端服务器的原始数据予以核对。

悦骑公司名下的财产分散,处置困难。经过管理人前期摸查,悦骑公司账户上已没有多少现金。

目前,管理人仅接管到35万多元。悦骑公司的主要财产是散落于各个城市街头的共享单车,因过于分散而造成回收成本高,处置难度大。

朱巍认为,对于押金问题,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2015年开始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对于押金退还是有具体规定的。《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更加具体。

“对于交通运输业新业态押金,退还的时候怎么退,押金怎么用,在《办法》中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押金的性质也得到进一步明确,不是平台的而是用户的,所以不能随意挪用。”朱巍说。

“《办法》首先突出了信用,包括信用管理和信用惩戒。所以《办法》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产生积极作用。”朱巍说。

朱巍认为,《办法》的第二个特点是突出了法治,“共享经济可以说是当前法治建设大环境下的一个细节。共享经济应该被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上发展”。


【编辑:中国公路】
【审核:余大鹏】
【终审: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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